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知民初33号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欢,执行董事。
被告:广水市之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
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万景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易秋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之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