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9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舒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大道南侧福益新村3﹟楼12﹟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437897Q。
法定代表人:林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福州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漳浦县妙妍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怡景园**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3MA326C9Y54。
经营者:刘玉燕,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福州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漳浦县妙妍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日以“证据材料未体现福州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州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同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与被告漳浦县妙妍化妆品店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漳浦县妙妍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分别向本院提出两份撤诉申请,均系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