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刑更3626号罪犯胡懿,男,1995年1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黔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
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黔刑终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懿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