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894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观恒,男,汉族,1995年11月22日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公民身份号码:441************032。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观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