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07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潇湘社区安置房****101。
法定代表人:卓振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长沙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