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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成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081刑初42号
案件名称马进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进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81刑初42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进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河南省濮阳县梨园乡西马李集村**。

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9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 指定辩护人张斌,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资检刑二刑诉[2021]3号 指控事实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马进成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向湖南省郴州市的章凤香(另案处理)销售非法制造的五粮液酒、国窖1573酒注册商标标识,马进成按照章某香需要的数量、种类,联系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林某亮(另案处理)购买,并通过温州巨邦物流公司由林某亮从温州直接发货至郴州卖给章某香,被告人马进成累计销售了146大件非法制造的五粮液酒、国窖1573酒注册商标标识给章某香,销售金额8 2300元,非法获利1 1800元 指控罪名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三百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进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马进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进成的家属代其缴纳了罚金并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进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马进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三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马进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 18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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