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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民终2223号
案件名称涪陵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涪陵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涪陵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2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涪陵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临街门面,注册号500102600121944。

经营者:杜元添,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涪陵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元添化妆品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称其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开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涪陵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涪陵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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