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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区雅德祥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153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区雅德祥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雅德祥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153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雅德祥熟食店,住,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五里村****/div>经营者:蔡悦昆,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成,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雅德祥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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