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9780号之一原告:莫圭尔氏有限公司(MEGUIAR’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尔湾市米切尔南17991。
代表人:迈克尔H.考夫曼,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杰,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顺天驰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科技产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葛俊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文玲,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美光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健民路2号启迪科技园B栋B303-01法定代表人:张文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文玲,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莫圭尔氏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顺天驰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深圳美光智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
现莫圭尔氏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圭尔氏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圭尔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莫圭尔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