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95号 原告:兴化市大闸蟹行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U,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开发区(临城街道)南环路**,兴化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元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凡,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秀兰水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7Q,,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垛田镇张皮村** 法定代表人:孙秀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宏,兴化市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昕,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强,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化市大闸蟹行业协会与被告兴化市秀兰水产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兴化市大闸蟹行业协会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大闸蟹行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大闸蟹行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兴化市大闸蟹行业协会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