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3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吕村镇吉兴电器门市,经营场所:安阳县吕村集东头路南。
经营者:姜彩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明,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吕村镇吉兴电器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