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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县吕村镇吉兴电器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县吕村镇吉兴电器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阳县吕村镇吉兴电器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3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吕村镇吉兴电器门市,经营场所:安阳县吕村集东头路南。

经营者:姜彩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明,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吕村镇吉兴电器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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