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943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兰州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
负责人:赵广欣。
被告: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广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法定代表人:蒲培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兰州皇冠假日酒店、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