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737号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该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则男,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豪亭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桃园镇桃园路60。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桃园镇桃园路**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豪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中国平安”、“PINGAN”、“平安”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中国平安”、“平安保险”为其长期使用的企业简称,该注册商标及企业简称已为我国公众所熟知。
被告是于2016年成立的家具公司。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中国平安”、“PINGAN”、“中国平安保险·银行·投资”、“平安”等驰名商标,将上述商标印制在其生产的便携式桌、椅、伞等户外用具上对外进行销售,并使用上述商标在淘宝网对该系列商品进行宣传、销售。
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严重的不正当竞争,给原告商誉造成不利影响,给原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及损失。
原告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中国平安”、“PINGAN”、“中国平安保险·银行·投资”、“平安”等注册商标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淘宝网店商品名称和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停止使用“平安”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在相关店铺或报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合计6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侵权证据为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作出的(2020)鄂琴台内证字第81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委托的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通过互联网访问相关网站、网上购物、收取快递公司包裹等行为的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本案诉讼。
因此,本案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享有知识产权民事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被告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原告主张的被诉侵权事实为互联网淘宝网站(××)上的店铺宣传及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
因此,本院既非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又非被诉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本案亦不符合其它应由本院管辖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民事管辖权。
根据本案诉讼的性质及被告住所地等情形,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