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61号之二被执行人:谭刚,男,xxx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经民事审判第三庭移送,受理执行谭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所处罚金一案。
执行事项为:执行事项为:处谭刚罚金80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杨应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谭刚名下车牌号为贵CMC2**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处置。
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谭刚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谭刚谭刚及案外人陈敏共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金狮小区百花组团10栋2单元2层1号(面积:127.96㎡,产权证号:010330841),经二次评估拍卖,该房屋以731,418.00元成交。
扣除优先受偿款等相关款项后,剩余案款241,696.93元已作为追缴罚金上交国库。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谭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谭刚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9)黔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