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民初52号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宁、牛青波,均系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泽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泽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泽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2.5元,由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