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467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天辰烟酒经销部。
经营者:王平。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新城区天辰烟酒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