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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502民初303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02民初303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康路**-1iv> 法定代表人:吴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文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称: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是在韩国依法设立的一家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0年以来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多类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多类产品上。

经过长期经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已将旗下该系列商标打造成高美誉度、高信誉度的PANCOAT品牌。

2016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即原告系独占被许可方),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区域内全方位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经协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将其PANCOAT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至原告,并办理了相应手续。

原告自2016年度获得独占许可后,始终致力于更好地提升PANCOAT品牌知名度,更好的保护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

然而,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产品,销量较大,该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00元。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被告布晓得服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崔晸旭、金忞湜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99777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帽子(头帽)、T恤衫、牛仔裤、童装等,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

2015年12月6日,品牌索引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

2016年7月1日,品牌索引公司确认原告为其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台湾)所有商品品类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权在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特许商品时使用含有“Pancoat”品牌知识产权,有效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初,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品牌索引公司将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转让与原告。

2019年2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楼立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楼立兵使用公证处电脑,利用360安全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站,登录淘宝账号“×××66”,搜索并点击进入“悦悦邦尼品牌店”店铺,点击“按销量”,查看“女童小学生羊羔绒外套秋冬装女孩加绒儿童皮毛一体中大童毛呢洋气”一款宝贝的商品详情,商品单价为:69元,交易成功376,累计评论13400。

点击店铺工商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2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2391号公证书。

网页图片经庭审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为童装,与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控侵权商品左上方胸口处所印的大眼睛及字母图案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图案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构成侵权。

另查明,被告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7日,经营范围为童装制造加工,服饰、鞋帽、箱包、床上用品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于2016年3月8日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7)锡梁证经内字第4963号公证书、(2017)锡梁证经内字第4962号公证书、(2017)沪闵证经字第1469号公证书、国家商标网第7997777号商标信息及第1583期商标转让公告、(2018)鲁莱西证经字第77号公证书、(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2391号公证书等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本案为涉港侵害商标权纠纷,应参照涉外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进行约定,且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2016年,原告经品牌索引公司授权获得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区域内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后原告又受让该注册商标。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期间,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所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在其醒目位置使用的图案标识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而该商品上所印有的“pancoat”图案与本案所涉注册商标相比,整体上并无实质性差异,故构成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pancoat”图案标识系经相关权利人合法授权,故其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将销售侵权商品的链接删除并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停止侵权部分不再处理。

关于具体赔偿金额。

因被告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且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方式为零售,售价69元/件;

2.被诉侵权商品网页显示交易成功376,累计评论13400,库存787件;

3.原告为维权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因此,本院酌定赔偿金额为40000元。

被告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285元,被告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湖州布晓得服饰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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