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42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
经营者:张艳秋,女,1972年8月31日,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莲民胡同**。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