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33号原告:陈育成,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州意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R18。
法定代表人:尹某1。
被告:广州微红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W。
法定代表人:陈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育成诉被告广州意博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微红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1)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育成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育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育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育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