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68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盛华,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随县厉山镇秦丽萍食杂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随县厉山镇。
经营者:秦丽萍,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县厉山镇秦丽萍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