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98号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物流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何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人乐副食店,经营场所: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大道西段市中医院对面。
经营者:张保世。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人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33811号、第4402076号、第88915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决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万元;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人乐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