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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徐仙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执728号之二
案件名称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徐仙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徐仙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7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苑**平方**。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原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尙家村於家桥****。

经营者:徐仙文。

被执行人:徐仙文,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与南京市雨花台区中赛洁具销售中心、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原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以下简称路桥洁具厂)、陈文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判决,六防洁具厂应向润德鸿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0元。

因路桥洁具厂及其经营者徐仙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润德鸿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路桥洁具厂、徐仙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路桥洁具厂、徐仙文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路桥洁具厂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仙文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

3.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苏01执728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路桥洁具厂或徐仙文名下银行存款327542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

4.本院依法查封徐仙文名下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一部;

5.本院依法冻结徐仙文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并扣划账户中存款合计97857.82元,扣除执行费1367元后,将余款96490.82元汇入申请执行人润德鸿图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6.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润德鸿图公司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路桥洁具厂、徐仙文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材料、工作笔录、限制消费令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次执行中,本院扣划徐仙文名下银行存款合计96490.82元,扣除执行案件受理费1367元后,剩余款项96490.8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润德鸿图公司进行了发放;

查封徐仙文名下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一部,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除此以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润德鸿图公司,该公司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两被执行人目前实际经营地址不详,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徐仙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相关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应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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