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6民初138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平鲁区王艮水产副食门市部,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平安东街路南汽车站对面。
经营者:王艮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因与被告朔州市平鲁区王艮水产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作庭外和解。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