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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龙海市石码绿菲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民初28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龙海市石码绿菲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龙海市石码绿菲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8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舒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石码绿菲日用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A1-A2二间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Q5KT17。

经营者:唐丽菲,女,1967年5月2日,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龙海市石码绿菲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龙海市石码绿菲日用品店已向其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龙海市石码绿菲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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