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77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健,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达,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玖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攀华国际广场**B616。
法定代表人:包天剑。
被告:台州市黄岩裕盛聚酯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锦川路**。
投资人:王建义。
原告李霞与被告张家港玖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裕盛聚酯模具厂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5日,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李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计1721元,由原告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