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08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普雷特(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屏山,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屏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徐屏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900元。
审 判 长 林淑娟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陈立翰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