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469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化东路**楼**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红舞鞋体育舞蹈俱乐部。
住所。
住所地兰考县城关镇中山北街北段路东div>法定代表人:张凤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兰考县红舞鞋体育舞蹈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