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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鄠邑区明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2194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鄠邑区明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明朗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219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玲,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明朗眼镜店,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南大街**/div>经营者:陈琛。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明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爱亦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爱亦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爱亦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爱亦锐公司负担。

其余337.5元,退还原告爱亦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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