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沅江经济开发区辣妹子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志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醴陵市东边酱菜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社区居委会老屋组。
经营者:贺辉云。
被执行人:贺辉云,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醴陵市东边酱菜厂、贺辉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湘02知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醴陵市东边酱菜厂、贺辉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0年7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
于2020年8月20日向株洲市国土资源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
于2020年9月14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状况。
于2020年12月9日查封了预告登记在贺辉云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证明第0××2号]房产,但因该房产取得价格为81.6562万元,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差距悬殊,并由贺辉云、贺丽云共有,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等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置。
除此之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8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贺辉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醴陵市东边酱菜厂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醴陵市东边酱菜厂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贺辉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于同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0元、以及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尚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