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59号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梦植然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塘头七坊**。
经营者:唐雪莉。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梦植然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503418.5、名称:艾贴器(花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因自身原因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