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44号原告:陈业正,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好易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邓州市北京大道北段白马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一哲。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邓州市好易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陈业正于2020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业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业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