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终68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金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开发区办公楼**-901div>法定代表人:杨四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兵,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被上诉人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白俊勇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张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