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704号原告: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路****。
法定代表人:刘友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女,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鞠茂龙,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云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div>法定代表人:鞠茂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刚,浙江泽大(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励志,浙江泽大(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鞠茂龙、哈尔滨云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