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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能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721号
案件名称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能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欧能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21号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城关桃源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94954J。

法定代表人:储吉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伟、许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能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松白路**1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00738P。

法定代表人:彭路路。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欧能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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