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270号原告:常州市时光皓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会灵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东,江苏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普荣灯具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庄村委戴庄村**。
经营者:戚立功,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常州市时光皓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楼区邹区普荣灯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常州市时光皓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常州市时光皓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时光皓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常州市时光皓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