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2411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灰汤镇群富超市、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诗丽梦床上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241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湘0104民初2411号民事裁定书落款部分中:人民陪审员署名“易建辉”、“张莲芳”补正为“鲁婷”、“甘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