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86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桓路浙商保险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