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7号申请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郾城区孙洛五金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沙北邙山路中段路西52号。
经营者:孙新洛。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郾城区孙洛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郾城区孙洛五金商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查封、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郾城区孙洛五金商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