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248号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金沙镇西安村。
法定代表人:高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红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
法定代表人:孙晓红。
被告:宁安市宁安镇福田农业生产资料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通江路客运站**。
经营者:陈凤珍。
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红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安市宁安镇福田农业生产资料商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