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庄寨镇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高红卫,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黄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镇西皋村金盘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张东,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执行人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黄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济南黄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在该案首次执行过程中,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15作出了(2017)鲁01执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后,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了(2019)鲁01执异10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该公司股东张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确认张东应在该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