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245号原告: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金沙镇。
法定代表人:高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吉林市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赵xx。
被告:宁安市宁安镇xxxxxx资料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
经营者:陈xx。
原告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xxxxxx有限公司、宁安市宁安镇xxxxxx资料商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桦甸市xxx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