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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永修县山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民终971号
案件名称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永修县山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永修县山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修县山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法定代表人:李媛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钧、付仅,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修县山海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知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案其他当事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4知民初2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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