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59582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春平,女,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连州市,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唐春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原告利惠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