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9394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论岘路653,**。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耀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二横路****。
法定代表人:李球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耀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