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179号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401。
法定代表人:肖刚,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斌,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深圳亮节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洞华尔特工业园****v>法定代表人:刘文斌。
被告:东莞市渔乐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v>法定代表人:张德芬。
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斌、深圳亮节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渔乐汇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02××××.1,专利名称:LE护眼台灯皮纹型-U2)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