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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文斌、深圳亮节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71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文斌、深圳亮节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文斌;深圳亮节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渔乐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179号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401。

法定代表人:肖刚,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斌,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深圳亮节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洞华尔特工业园****v>法定代表人:刘文斌。

被告:东莞市渔乐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v>法定代表人:张德芬。

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斌、深圳亮节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渔乐汇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02××××.1,专利名称:LE护眼台灯皮纹型-U2)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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