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民初220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县云云活鱼店,经营场所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城区新华街。
经营者:李四荣。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兴县云云活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