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3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大井巷**,组织机构代码:747184602。
法定代表人刘俊。
被执行人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炬庭路**组织机构代码:069385017。
法定代表人潘小焕。
申请执行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民终458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67元、执行费36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3月9日传唤被执行人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2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67元、执行费365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3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