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16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中奥轻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7033070T),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温州东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萍。
被告:杨联新,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奥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杨联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本案其他证据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