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4313号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伟,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合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法定代表人:刘雪玲。
被告:河南省辅医堂中医药研究院(有限合伙),住,住所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与西四环向西1000米电子电器产业园********/div>执行事务合伙人:钱铛铛。
被告:郑州市金阳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住所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楼******>法定代表人:李莹。
被告:东营广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住所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花苑社区花苑路以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华磊。
被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焦作市修武县高新区,住所焦作市修武县高新区黄河大道西段**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青川。
被告: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元下田丛云路****法定代表人:史丽亚。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合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辅医堂中医药研究院、郑州市金阳保健品有限公司、东营广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6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