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31号原告:何军,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G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何军与被告L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同年10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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